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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可制毒化學品管理,保護公民身心健康,防止可制毒化學品非法流失用于制造毒品,切實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云南省制定出臺了《云南省可制毒化學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
云南是全國禁毒斗爭的最前沿和主戰場。近年來,境內外制販毒分子為規避法律監管,從我國采購非列管化學品經云南省運送至境外后,通過再加工、再合成的方式得到所需的易制毒化學品,進而制造毒品;云南省各級公安禁毒部門查獲大量無法說明合法流向和用途的非列管可制毒化學品,因缺少法律支撐,難以開展有效打擊。《規定》的出臺將有效遏制可制毒化學品非法流失出境用于制毒。
《規定》全篇共31條,通過對可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使用、儲存、銷毀、核查等環節予以規范,以求實現管制目的。《規定》對可制毒化學品采取目錄制管理,將37種易用作制毒的化學品進行列管,可根據毒情變化進行動態調整。要求生產、經營、購買、運輸、使用、儲存、銷毀可制毒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相關信息;生產、經營可制毒化學品單位出現信息變更或轉產、停產、停業、解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相關信息;單位、個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對進入云南省的可制毒化學品開展核查,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同時,禁止改變、損毀、更換可制毒化學品包裝標識;禁止在運輸、寄遞物品中夾藏可制毒化學品;禁止丟棄可制毒化學品。違反《規定》的行為,公安機關將視情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還明確了信息申報方式,經營、出賣、購買、運輸可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通過云南禁毒微信公眾號向警方提交相關信息,并鼓勵向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舉報可制毒化學品違法行為。舉報屬實的,將視情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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